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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居住证、社保和房(或租房)5年可“社保居住型”申请入深户

发布时间:2018-12-28 15:02:00 点击:
迁深户有四种途径:

1、人才引进(核准类迁户、积分类迁户)

2、投资纳税入户

3、政策性迁户

4、社保居住型迁户

本文是指第4种迁户政策,按社保居住积分型排行入户。

超生的朋友们,目前还没有政策明确可入或不可入!本政策基本条件没有限制是否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实施办法

(说明:最近会发布政策,具体以发布政策为准)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是指通过积分制方法对申请入户人员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当其积分分值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时,可申请入户。



第三条 [基本原则]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对居住社保积分入户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部门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工作,将居住社保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具体实施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工作,组织开发居住社保积分入户信息系统,受理、审核入户人员申请材料,为达到入户要求的人员办理入户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信息,核算其对应积分分值并及时报送公安部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负责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在深圳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核算其对应积分分值并及时报送公安部门。市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审核(复核)入户人员租赁深圳市住房信息,核算其对应积分分值并及时报送公安部门。

市住房建设局及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市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复核)入户人员租赁深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信息。

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要建立居住社保积分入户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审核工作.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申请居住社保积分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

(二)持有有效的深圳市居住证;

(三)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或在深圳租赁住房)年限及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均已满5年;

(四)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



第六条 [准入数量]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年度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指标总量纳入深圳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内统筹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积分指标]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指标由在深居住情况、在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年限情况及诚信守法情况等指标组成(详见积分指标分值表),入户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累计积分。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市公安局每年度对积分指标及其分值表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申请方式]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入户申请,其积分信息统一纳入全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信息库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



第九条  [准入管理] 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每年度一至三季度受理申报,第四季度统一审批。入户申请人员居住社保积分分值及排名由公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程序结束后,入户人员名单根据入户申请人员积分分值排名和年度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指标总量确定,由公安部门正式公布。未进入入户人员名单人员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请。

公示期间,入户申请人员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公安部门申请复核,同时提交相应复核材料。公安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职能划分将复核申请及材料转至相关复核部门,有关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及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复核结果提交公安部门。



第十条 [入户审核]进入正式入户人员名单的入户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公安部门报送相关入户材料,经核实有效后,由公安部门发放深圳市入户指标,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第十一条 [配偶子女随迁]入户申请人迁户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随其同时迁入,其配偶随迁入户按市政府夫妻分居入户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农业人口]入户申请人及其随迁家属户口簿仍登记为农业家庭户的,须同时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三条  [细则要求]市公安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手册及办事指南,确保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工作畅顺执行。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居住社保入户申请人员应确保入户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被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2年内不再受理其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时点说明]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当年度申请窗口关闭之日;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指标类别





指标说明

指标分值

分值方向

实施要求

稳定居住





拥有深圳合

法产权住房时间

每满1个月

积1分


深圳合法产权住房指经登记确认的住宅类房产,包括商品住房和非商品住房。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为上述房产权利人且其权利份额不低于50%或申请人及其配偶同为同一房产权利人且其共同拥有的权利份额合计不低于50%的,可视为拥有。申请人申请入户时应至少拥有一套深圳合法产权住房,且仅可选择一套现在或曾经拥有的、时间最长的深圳合法产权住房进行积分。

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两项指标只能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累计积分。





在深圳租

赁住房时间

每满1个月

积0.2分


在深圳租赁住房时间以深圳市社区网格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审核认定的在深租赁住房登记时间为准。

稳定就业





缴交深圳社

会养老保险时间

每满1个月

积1.5分


申请人缴交深圳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间有中断的,可在剔除中断时间的基础上累计计算。申请人补缴形成的参保时间不予计算。申请人申请入户时须仍在缴交深圳社会养老保险。

诚信守法





申请时有不良

信用记录且

还款逾期时

长未满90天

每存在一笔不

良信用记录

减15分


个人征信以申请人申请入户时在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核查到的个人信用结果为准。申请人历史上存在的不良诚信记录不纳入减分。对存在多类减分情况的,予以累计减分。

不良诚信、计划生育和违法犯罪指标减分均予累计积分。

申请时有不

良信用记录

且还款逾期

时长满90天

每存在一笔

不良信用记

录减30分

申请时被法

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减100分





有刑事犯罪记录

减200分


由公安部门审核认定。

有因吸毒被

执行行政

强制措施记录

减150分



附件2

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实施办法

起草说明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总体思路

《办法》制定的主要思路有:一是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中关于特大城市要建立存量人口积分入户制度的具体要求,将合法稳定就业与合法稳定居住作为居住社保入户政策渠道的核心评价要素。二是紧密结合我市人口发展实际,按照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人才优先、存量优先、增量有序、宽严相济”的总体要求,将“总量控制、轮候择优”作为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稳妥有序地解决存量非户籍人口中非人才类人员的入户问题。三是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坚持以客观性评价指标为主,充分发挥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作用,为市民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户籍服务。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16条,分别就居住社保积分入户的概念界定、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准入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入户基本条件

鉴于我市存量非户籍人口规模较大及年度入户计划指标有限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节约行政资源,为符合条件的存量非户籍人口更为高效的服务,经多方征求意见,设置居住社保积分入户申请的基本条件是有必要的。

根据《国办通知》及《省政府意见》(粤府〔2015〕63号)要求,作为大城市的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作为特大城市的广州、深圳则“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允许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由此可见,作为特大城市中的超大城市,我市解决存量人口入户的居住和社会保险政策标准起点不应低于5年。考虑到《国办通知》同时规定,“户籍人口比重低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指标控制,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因此,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办法》将申请我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的基本条件设置为“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或在深圳租赁住房)年限及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满5年以上”,与《国办通知》及《省政府意见》明确的大城市入户政策上限条件要求持平。同时,《办法》还按照《若干规定》要求,对入户人员的年龄等方面也做出相应规定。

总体来看,上述条件设置既符合中央和省的要求,也契合深圳实际。



(二)关于入户管理机制

按照“总量控制、轮候择优”的基本思路,结合《若干规定》中居住社保迁户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按积分制审批执行的要求,我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拟按照每年度“集中申报、集中排分、集中录取、集中办理”的机制管理运行。具体来讲,就是在每年度的一至三季度集中受理符合入户基本条件人员申报,第四季度根据年度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指标总量入户申请人员积分分值由高至低排名确定最终入户人员名单,优先解决长期在深就业和居住非户籍人口的入户问题,以确保政策的公平性。目前,广州市也是按照上述管理机制进行具体操作。

关于居住社保迁户的年度计划安排额度,我委将在“十三五”规划确立的户籍人口550万人目标下,统筹平衡人才引进迁户、投资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居住社保迁户、四类迁户政策指标需求,在优先保障人才引进迁户、投资纳税迁户两类核准制迁户政策指标需求前提下,稳妥释放政策性迁户、居住社保迁户两类审批制迁户政策指标需求。



(三)关于入户积分指标

《办法》将入户积分指标划分为稳定居住、稳定就业、诚信守法三大类,分别说明如下:



1.稳定居住

稳定居住指标包括在深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国务院意见》明确要求纳入考虑)两类情形。鉴于住房保障成本占非户籍人口转为户籍人口财政支出成本的比重较高,《办法》对在深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的积分分值做出区别对待,自有住房每满1个月可积1分,租赁住房每满1个月可积0.2分,以树立优先解决自有住房存量非户籍人口入户的政策调控导向,最大程度豁免非户籍人口转化为户籍人口的住房保障成本。



关于自有住房。经与规划国土部门沟通,《办法》明确是指经我市登记确认的具备合法产权的住宅类房产,包括商品住房和非商品住房,与我市目前执行的限购政策对房产概念的界定相一致。考虑到家庭财产共有等因素,《办法》同时规定,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为上述房产权利人且其权利份额不低于50%或申请人及其配偶同为同一房产权利人且其共同拥有的权利份额合计不低于50%的,均可视为拥有。对于家庭名下有多套房产的,虑及公平性因素,《办法》规定只能以拥有时间最久的一套计算,其余房产不累计积分。此外,为避免误伤“改善型刚需”,《办法》同时明确,申请人申请入户时应仍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但该住房可与其积分房产不一致。



关于租赁住房。经与房管部门沟通,《办法》明确以市社区网格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审核认定的在深租赁住房登记时间为准。之所以未对租赁住房加以“合法”要求限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市房屋租赁市场中违法建筑占到半数以上得实际情况,若在政策安排中将此类人群直接“排外”,恐难确保政策顺利落地执行,且租赁住房与自有住房积分分值差距较大,分值设计本身已能发挥好调控效果。考虑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信息由市(区)住房建设部门掌握,《办法》明确,由市住房建设局和各区政府协助审核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人员信息,报房管部门后再由房管部门统一向公安部门报送。



2.稳定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申请人稳定就业指标可以其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衡量。考虑到在社会保险的5个险种中,养老保险缴交费用相对较高,更能够体现申请人在我市长期稳定居住就业预期,且绝大多数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同时也会参保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因此,为进一步简化积分指标,《办法》将稳定就业积分指标确定为缴交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每满1个月可积1.5分,对同时缴交其他险种的情形不再做另行加分。



3.诚信守法

诚信守法指标主要考察个人征信及违法犯罪方面情形。

关于个人信用。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明确提出,“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我市自2010年起就率先将个人信用记录核查应用在积分入户政策中,社会效果良好,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充分肯定。因此,为落实好国务院文件要求,同时配合做好我市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各项工作任务,将个人信用指标纳入《办法》内继续实施确有必要。



为进一步增强政策的“精准惩戒度”,经与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鹏元征信等具备个人征信业务资质的机构研究,《办法》拟将不良信用记录的逾期程度与惩戒程度进行量化衔接。据统计,目前状态为逾期的贷款中,借款人拖延还本付息达90天以上的占逾期总数的80%以上,这表明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借款人还款意愿总体偏低。因此,《办法》以90天为分界线对相关人员做出了不同的扣分规定,同时对已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老赖”,进一步增强了惩戒程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办法》对个人信用指标的设立主要是希望督促有关人员尽快还清借款,因此只要入户申请人在申请时已还清借款,《办法》对其失信历史记录不再做倒追减分。



关于违法犯罪。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违法犯罪记录并未纳入《若干规定》中“一票否决”性前置条件,但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角度看,对此类人员在具体操作中有必要设置一定限制。结合我市实际,《办法》针对有刑事犯罪记录人员和有因吸毒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记录人员做出大幅减分规定,虽未直接剥夺此类人员入户权利,但可以基本豁免此类人员的入户可能。

考虑到上述积分指标需要结合实际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适时进行调整,《办法》同时授权,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公安局每年度对积分指标及其分值表进行动态调整。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居住社保积分入户与人才引进迁户积分制政策间关系

根据《国务院意见》要求,《若干规定》对居住社保迁户渠道做出积分制实施的明确要求。市人力资源局根据《若干规定》修订《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时,拟对不符合《若干规定》第八条核准条件规定的其他特殊人才继续通过积分综合评价的方式办理审批入户。这意味着,我市可能将会出现两套入户政策同时采用积分制评价办法实施,虽然二者的适用对象并不完全相同,但由于执行方式相似,易于造成认知上的混淆。为此,建议市政府对《若干规定》第八条核准条件规定外的其他特殊人才办理方式作进一步研究明确。 若人才引进迁户审批类一定要按积分制办法实施,则必须强化两套政策间的统筹,同时注重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二)关于入户核查信息共享

为提高居住社保积分入户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工作的信息化保障,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为此,建议市规划国土、社保、房屋综管等部门和机构要加快与公安部门建立相关积分指标信息的实时动态核查机制,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四、关于发布形式

根据《若干规定》要求,《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公安局制定后报市政府审定,建议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有效期定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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